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编制外用工管理制度,加强对编制外用工队伍管理,切实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甘肃省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甘政发〔1990〕4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编外工,包括校内各部门非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各类勤工助学的在校学生。
第三条 编制外用工原则
1.编制外用工应本着“合法用工、规范管理、降低风险、提高效率”的用工原则。
2.各部门要充分发挥事业编制人员的作用,严格控制编制外用工岗位和数量,提倡设置各类勤工助学岗位。
第四条 编外工分类
1.全日制编外工:指实行每天8小时工作制的工作人员。
2.季节性编外工:指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工作人员。
3.非全日制编外工(小时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我校用工部门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 编制外用工管理
第五条 学校成立编制外用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处理编制外用工管理工作中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 编制外用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1.负责制定编制外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2.负责审定用工岗位类别和用工计划。
3.负责确定编制外用工工资标准。
4.负责处理编制外用工中的重大事宜。
5.负责编制外用工情况的督查。
6.负责对违反规定招聘编制外用工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问责追究。
第七条 人事处职责
1.在学校编制外用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安排下,根据用工部门的用工岗位和用工计划,负责编制外用工岗位设置,拟定工资标准等。
2.代表学校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监督合同执行。
3.组织、指导用工部门与编外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
4.根据用工计划数、工资标准,预算全年编制外用工专项经费。
5.负责编制外用工的日常监督和相关材料的备案工作。
6.完成学校编制外用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用工部门职责
1.在学校编制外用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管下,严格执行学校有关编制外用工管理规定。
2.负责季节性编外工、小时工的招聘。
3.负责编外工岗前培训,并告知编外工有关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危险程度等相关问题。
4.负责编外工档案的建立与管理,接受人事处的检查和监督。
5.依据岗位分工、职责的不同,制定本部门《编外工岗位职责》、《编外工工作手册》、《编外工考勤、考核办法》等相关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并组织实施。
6.负责编外工的日常管理、考核。
第三章 编制外用工的招聘
第九条 编制外用工计划申报和审核
1.学校根据有关部门工作任务总量及事业编制人数,核定编外工数量。
2.各用工部门根据学校核定的编外工岗位数量提出用工计划,填写《甘肃农业大学编制外用工计划申报表》,经学校编制外用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组织招聘。
3.任何部门未经学校编制外用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招聘编外工。否则,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由用工部门负责人承担。
第十条 编外工招聘的基本条件
1.招聘的男性编外工年龄应限制在18~60周岁、招聘的女性编外工年龄应限制在18~50周岁(确有专长或特殊需要可适当放宽),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
2.遵纪守法,爱护学校公共财产,具有较强的责任心、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踏实勤恳的工作态度,愿为学校服务。
3.具有县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任务。
4.符合用工岗位的具体条件要求。
第十一条 严禁招聘下列人员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被依法判处缓刑、保外就医、假释的服刑人员以及劳动教养所外执行人员。
2.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人员。
3.不能提供公安部门签发的居民身份证和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婚育状况证明的人员。
第十二条 招聘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1.全日制编外工的招聘由用工部门组织,招聘人员名单经人事处审核后,由用工部门与招聘的编外工及时签订《劳动合同》。
全日制编外工的招聘亦可采取劳务派遣的方式。
2.季节性编外工由用工部门负责招聘,并由用工部门与劳动者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3.小时工由用工部门负责招聘,并由用工部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协议》。
4.各用工部门招聘的全日制编外工、季节性编外工、小时工由用工部门填写《甘肃农业大学编外工聘用登记备案表》,连同《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及时送人事处备案。
第四章 编制外用工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十三条 编外工的日常管理
1.编外工日常管理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执行。
2.用工部门定期对编外工进行政策法纪、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校纪校规等方面的教育、培训,积极提高编外工的政治素质、社会责任感、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能力。
3.用工部门每月初向人事处上报编外工上月的详细考勤情况,根据考勤情况核定当月工资。
4.编外工必须遵守校纪校规。编外工在合同期内,如出现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违反校规校纪、违反劳动纪律或造成责任事故和经济损失的,除解除劳动合同外,按情节轻重依国家法律及治安条例报告有关部门予以惩处,并依法追究其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5.编外工发生事故,必须在事故发生当日(超过18时应于次日10时前)书面报人事处。对事故隐瞒不报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用工部门负责人承担。
第十四条 编外工的考核
1.合同期内,用工部门根据编外工的工作表现、劳动态度、思想品德、技术水平等,按照本部门制定的考核办法对编外工进行年度考核。
2.考核结果分为三档:优秀、合格、不合格。考核不合格的应及时终止劳动关系,考核优秀可由用工部门给予奖励或表彰。
第五章 编外工工资
第十五条 编外工工资标准由人事处和用工部门根据岗位的技术含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综合确定,经学校编制外用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标准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 根据学校编制外用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岗位数量及工资标准,核定用工经费,纳入学校预算。
第十七条 工资发放
1.全日制编外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由用工部门造册,经人事处审核后由计划财务处按月支付给用工部门或劳务派遣公司,用工部门或劳务派遣公司应依照合同按月、足额支付给编外工,不得拖欠编外工工资。
2.季节性编外工工资,由各用工部门按月造册,经人事处审核后由计划财务处按月支付给用工部门,用工部门应依照合同按月、足额支付给编外工,不得拖欠编外工工资。
3.小时工工资,由各用工部门每十五日造册,经人事处审核后由计划财务处按月支付给用工部门,用工部门应依照劳动协议按时、足额支付给编外工,不得拖欠编外工工资。
4.工资发放名册应逐月向人事处报送备案。
第六章 编外工解聘及争议处理
第十八条 编外工解聘
1.合同期满或违反合同约定的条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2.编外工出现以下情况,用工部门应及时通知编外工本人办理解聘手续并连同证据材料一并以书面方式送人事处。
(1)在工作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学校规章制度。
(2)在工作中严重失职、对学校利益造成较大损害,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不能履行用工部门制定的《编外工岗位职责》。
3.编外工出现以下情况,用工部门应在书面报人事处批准(或备案)后,依法办理解聘手续。
(1)编外工非因公原因患病、负伤等情形无法从事原岗位工作,亦不能从事其他岗位工作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无法达成协议。
第十九条 争议处理
1.用工部门因违反学校规定或疏于管理而引发劳动纠纷,学校将根据情况追究用工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2.编外工因用工、待遇等问题与用工部门发生争议的,可向人事处提出申诉;对经人事处协调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可向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印发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编制外用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