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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农业大学大额资金借款报销审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10-10  |  查看次数:[]

 

甘肃农业大学大额资金借款报销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额资金的借款、报销管理,确保学校资金使用安全,切实防范财务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额资金是指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单项支出金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各单位业务专项及学校维持专项单项经费支出金额3万元以上(含3万元)、学校发展专项(含省级专项)单项经费支出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科研经费支出单项经费支出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基本建设支出单项经费支出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资金款项。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各单位(具有独立资格的法人实体除外)。

 

第二章 资金审批使用原则

第四条  学校预算内大额资金必须按照《甘肃农业大学预算管理办法》(甘农大发〔2004129号)规定,在预算确定的用途范围内审批使用;各类省级及省级以上专项资金按经费下拨部门相关管理规定审批使用。

第五条  未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科研经费大额资金项目支出,按照科研立项审批报告中项目支出预算确定的用途审批使用,其他大额资金支出参照本办法审批使用。

第六条  大额资金的审批必须从严把关,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不得违反程序或越权审批,资金使用必须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得超审批范围使用。

 

第三章 审批程序与权限

第七条  资金审批程序与权限

(一)日常公用经费中大额资金支出的审批                          

学校机关职能处室(部)、各学院(教学部)预算经费中(专项除外)涉及大额资金支出的借款与报销,由单位负责人和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分管校领导审签(批)、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核、校长审批(10万元及以上)后支付。 

(二)专项预算经费中大额资金支出的审批

专项经费是指具有专门用途,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资金经费,包括各单位业务专项、学校维持专项和发展专项等。其中涉及大额资金支出的借款与报销,由单位负责人及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分管校领导审签(批)、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核、校长审批(10万元及以上)后支付。 

(三)科研经费中大额资金支出的审批

科研经费支出中涉及大额资金的借款与报销,由项目(课题)负责人及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分管校领导审签(批)、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核、校长审批(10万元及以上)后支付。对外划拨科研经费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合作协议或合同书,且不论金额大小均须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四)基本建设预算中大额资金支出的审批

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款的借款与报销,应根据学校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支出。涉及大额资金的支出,支付前应根据基本建设预算及工程建设合同等,按月或季度提前15天报批用款计划(见附表)。用款计划经学校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审签(批)、校长审批(10万元及以上)后执行。

按程序报批后的付款计划,实际支出时由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分管校领导审批、计划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支付。需要审计后支付的的必须先进行审计。其中工程进度款的支出,实施基建、监察、审计、财务四方联签制度,大型维修改造项目参照执行。

(五)职工福利经费和捐赠经费中大额资金支出的审批

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提的职工福利经费,涉及大额资金的借款与报销,参照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审批程序与权限审批支付。指定用途的捐赠经费严格按捐赠协议支出,涉及大额资金支出的,参照维持专项经费支出审批程序与权限审批支付。

第八条  大额资金支出中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严格按《甘肃农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甘农大发〔201150号)规定履行政府采购审批程序,资金支付按甘肃省政府采购资金及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学校大额资金限额以下的预算内经费支出由单位负责人审批、计划财务处负责人或会计人员审核后支付;科研经费支出(对外划拨经费除外)由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审批、计划财务处负责人或会计人员审核后支付。

 

第四章  审批职责

第十条  大额资金业务的审批人应严格按照大额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与权限履行审批职责,实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大额资金支出的合理性、合法性负责;单位负责人或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对大额资金支出的真实性负责,对不符合本规定的,审批人可以拒绝审批。

第十一条  大额资金业务的经办人应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资金业务,凡不符合审批程序或越权的审批,计划财务处审核人员不予办理。

第十二条  大额资金的各级审批、审核人员必须按照“一级管好一级、下级对上级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敷衍塞责。因审查、审核不严造成重大资金浪费或较大损失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经济或行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甘肃农业大学关于大额资金借款报销审批的规定》(甘农大发〔2004130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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