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农业大学公用房屋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
甘农大发〔2011〕58号
第一条 为优化公用房屋的资源配置,规范学校公用房屋出租出借程序,加强国有资产收入与使用管理,根据《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甘财资〔2009〕11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用房屋是指在属甘肃农业大学的土地上建造的各类用房及其附属建筑物(含临时建造的房屋,但不包括已出售给教职工个人的住宅)。上述房屋无论其是否已在地方政府房管部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也无论其经费来源(包括引进校外资金、校内单位自筹经费)及所处地域如何,均归属甘肃农业大学使用、管理。
第三条 学校公用房屋管理实行校、院(处)两级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代表学校行使管理权。学校根据工作实际对校内各单位分配房屋,校内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内部用房的核定、调配与管理。学校授权委托后勤管理处具体办理全校公用房屋出租出借事务。
第四条 学校分配给各单位的公用房屋不能出租、出借或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经营活动。一经发现,学校收回房屋的管理权和使用权。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园内不能私自建造房屋向他方进行出租、出借或从事经营活动。一经发现,学校责令拆除,并追究当事人和相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条 对于各单位自筹经费在校内已经建设的房屋,从开建之日起,满三年后学校收回其管理权和使用权。
第七条 对公用房屋出租出借收取的使用补偿费上缴学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对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属企业(控股或直属),因其发展需要在校内投资建房,必须确保学校利益,足额缴纳资源占用费,并按照学校所占投资股份比例上缴经营利润。
第九条 为提权限和程序办理:
(一)对于可用于出租、出借的房屋,由后勤管理处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和项目评估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二)校长办公会议同意后,后勤管理处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监察室、审计处对高房屋使用率,学校分配给各单位闲置的房屋必须交回学校,由学校统筹安排周转使用。确有需要时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在可调的情况下优先交付本单位使用。
第十条 对公用房屋进行出租、出借,必须符合学校制定的整体规划布局,有利于为教学、科研和师生生活服务,不影响校园环境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不影响校园治安和消防安全。
第十一条 对公用房屋出租、出借按以下出租出借收费标准进行调研,拟定收费标准。拟定收费标准时必须参考同期兰州市安宁区临街商业用房出租收费标准。
(三)由后勤管理处组织,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监察室、审计处参与,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与需求单位进行谈判,以承诺相同情况下报价最高的原则确定出租出借对象。
(四)由后勤管理处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与需求单位签订合同。
(五)房屋使用补偿费上缴学校。
第十二条 出租出借合同由后勤管理处组织和负责签订,其它任何单位不能对其管理的公用房屋签订出租出借合同。合同签订的时间一般为一年,每年年底或年初与需求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 学校分配给后勤管理处从事后勤保障用房(学校卫生所、浴池、学生公寓、学生食堂、幼儿园、附属中学、员工食堂、服务中心等)和公用活动用房(大学生活动中心、逸夫科技馆、俱乐部、体育馆),属于临时出租、出借时,由管理单位提出收费标准,报后勤管理处,后勤管理处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审核批准后,出租出借收益上缴学校;长期出租出借,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办理出租出借手续。
第十四条 出租出借期间,由后勤管理处负责房屋的安全,
对承租人加强安全和法规方面的教育与监督,及时办理室内设施的交接手续,确保房屋及其内部设施的安全与完好。并负责解决出租期间出现的所有安全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凡是被出租的公用房屋由后勤管理处建立管理档案。档案材料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方营业执照和承租责任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第十六条 若发生以下情况者,根据发生的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未经学校允许擅自占用公用房屋,由学校按照同期出租收费标准收取占用期间的使用费。
(二)未经批准私自改建或扩建房屋,学校责令拆除并恢复原状,视情节给予当事人或相关单位负责人行政处分。
(三)未经学校同意擅自跨部门调换公用房屋,学校收回原单位的管理权和使用权。
(四)未按第十一条程序办理房屋出租、出借手续,临时出租、出借房屋未办理相关租借手续者,追究相关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责任,并按收取的租借费的10倍进行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 根据管理需要,学校需提前终止已生效的房屋出租出借合同,由后勤管理处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共同协商办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它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有关规定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