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农业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甘农大发〔2011〕2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各类项目。包括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投资建设的在建工程项目、改扩建工程项目、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的项目等。
第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和使用建设资金,保证学校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年度预算,按基本建设程序,严格审查基本建设项目预决算,做好基本建设会计核算、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工作;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
(二)经济效益原则。基本建设项目从论证、立项、开工、竣工到交付使用的全过程,基本建设资金从筹集、使用、核算到管理的全过程,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造价,减少损失浪费,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从严控制原则。即按立项审批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筹集和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扩大建筑规模、增加建筑面积、提高建设标准,建设资金用量应控制在计划额度内,原则上不得突破。
(四)资金管理的“三算”原则。即遵循设计有概算、施工有预算和竣工有决算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校长作为学校法人代表对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负全面责任,主管基本建设的副校长负直接责任,校内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六条 计划财务处是学校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管理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项目预算、结算管理
第七条 基建工程处根据学校事业总体发展规划,科学编制学校基本建设发展规划,经学校研究决定后,计划财务处按照基本建设规划投资概算,积极筹措、合理安排规划建设项目所需资金。
第八条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按程序报经立项批准建设后,基建工程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定额标准及时编制年度拟开工建设项目投资预算,计划财务处依据立项批准建设项目投资预算,做好基本建设资金年度支出预算和资金落实工作。
第九条 基本建设支出按资金用途划分主要包括:项目前期费用、征地费、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及其他费用。
第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基本建设财务严格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内容、标准控制待摊投资支出,不得将非法收费和各项摊派等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第十一条 计划财务处严格按照立项批准的项目概、预算建设内容设置账务,按照财政部《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科目,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做到核算口径一致,核算方法正确,核算范围完整。
第十二条 批准开工建设的所有项目(含增项工程)均应实行合同化管理:从项目规划、勘测、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到工程监理等都必须签订责、权、利明确的正式书面合同。无合同或协议的项目一律不付款。
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设计方、施工方、监理方必须承担相应的因设计失误、施工质量缺陷、监理不到位等直接或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以切实维护学校利益。
第十四条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包括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总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由校长审签;合同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受校长委托由主管基建的副校长审签;合同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受校长委托由基建处处长审签。合同正式签订前必须送交审计处先行审查备案。
第十五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进行造价控制,禁止随意更改设计、更换材料等变更工程合同价格。确需设计变更等调整工程价格的,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学校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签证等增项工程价款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经学校研究审定;50万元以下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经校长审核批准;10万元以下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经主管基建的副校长审核批准;1万元以下的,经基建处长审核批准。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签证等增项工程,除按学校投资建设项目变更审批程序进行审核批准外,还须按基本建设程序报上级立项审批部门批准。
变更增(减)工程项目价款调整核算办法,按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固定价格(总价或单价)合同,因重大变更调整合同价格的,必须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六条 新建项目开工前,基建工程处必须向计划财务处提供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投资总概算、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及其他重要相关资料,经审核手续完备齐全才能付款。改扩建项目参照新建项目提供必需的立项审批报告等有关资料作为付款的基本依据。
第十七条 基本建设资金支付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支付资金按财务审批程序经基建工程处处长审查、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核、主管基建的副校长和校长审批同意后方可支付。
第十八条 基本建设工程款的支付,土建安装部分坚持“开工付款”的原则,未开工前一般不支付工程预付款,学校负责采购的设备(门窗等)部分坚持“货到付款”的原则,货到未验收合格前一般不支付订货款(定金)。
因学校急需使用等特殊情况确需预付备料款或订货款(定金)的包工包料工程,除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经校长特批外,还须取得施工方、供货方真实有效的、大于或等于付款额度的银行保函等资金安全保障措施后方可付款。
工程(不含监理工程)预付款、设备材料的订货款(定金)原则上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最高不得超过30%。预付工程款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不得预付工程款。
第十九条 从严控制工程进度款的支付,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或工期在30天以内可以完工的项目,原则上不支付工程进度款。因学校急需使用等特殊情况确需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必须经主管基建的副校长审核、校长审批同意后方可支付。
第二十条 符合规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付款进度、付款额度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付款进度一般按月或按季或分阶段结算支付,付款额度在项目完工验收合格时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80%(余款待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工程决算审计定案后结算),按规定办理完竣工决算审计后最高付至95%,预留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不计利息)。
工程施工进度款的支付,根据实际工程进度,以施工管理人员、工程监理人员、基建工程处处长、计划财务处处长、主管基建的副校长的审核意见及校长审批签字的凭证作为付款的依据。
工程设计费、监理费进度款的支付参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有关规定执行。设计图纸交付使用后和监理工作基本完成后,设计费、监理费最高付至合同总金额的90%,预留10%(不计利息)作为设计质量保证金及工程质量监理保证金,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项目竣工验收经确认无重大设计失误和在工程质量保证期内未出现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后一次性付清。
工程质量保证金在质量保证(保修)期(最低一年)满后,经施工方申请,学校工程项目管理使用部门和基建工程处双方签字确认无质量问题后一次性付清。在质量保证(保修)期内,因工程质量问题发生的维修费用,用以抵扣质量保证金,多退少补。
第二十一条 基本建设工程款支付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执行,从银行贷款资金支付的,按照贷款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基本建设工程付款由基建工程处指定专人按学校规定程序办理签字报账手续,并对签字报账单据真实性和资金安全性负责,计划财务处原则上不受理施工方等单位人员办理付款报账业务。
第二十三条 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水电费按实际发生额或合同约定的比例从工程总价款中抵扣。
第二十四条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支付工程款: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违反基本建设招投标程序擅自开工建设的;
不符合立项批复内容擅自变更工程用途的;
不符合批准建设内容或擅自改变建设内容的;
付款结算、审核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不完整的;
与本办法规定及合同约定条款不符的;
其他有损学校利益的。
第三章 项目决算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由基建工程处负责暂估工程项目固定资产价值登记学校固定资产账。
第二十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是关系到正确核定学校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各相关单位应全力协作,做好竣工项目决算的编制工作。
项目竣工决算,由施工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编制工作并报送学校基建工程处,基建工程处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工程决算的初审工作后送交审计处,审计处在审计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计后,交基建工程处办理工程最终结算手续。未经审计处审计的工程决算,计划财务处不得办理工程最终结算。
第二十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应在三个月内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建设内容多、建设周期长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合格整体交付使用后三个月内完成项目竣工财务总决算的编制工作。
第二十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基本依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设方案、立项批复、概算调整及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书)、历年投资计划、项目预算;施工图纸、施工合同、竣工图纸、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有关的财务核算制度、办法;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基建工程处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第三十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要认真执行有关的财务核算办法,严肃财经纪律,实事求是,做到编制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为避免决算送审资料与实际工程造价偏差过大,新建工程项目学校承担工程审减率5%(含5%)以内的结算审计咨询费用,审减率5%以外的结算审计咨询费用由施工方承担。
第三十一条 工程结算以合同工期为准,实际施工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或延后的,按合同约定的奖惩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审计后一个月内,基建工程处应协同国有资产管理处及时办理资产核查手续,根据审计金额及时调整暂估价值登记的固定资产账,以真实、全面反映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总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三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完毕,办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移交手续后,除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外,不得再从基建项目投资中支付其他费用。
第三十四条 计划财务处要真实、准确、全面、完整、及时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做好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编报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会计报告、财务状况说明书等。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务管理人员要切实履行好基本建设财务监督管理职责,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办理;对记载不明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有权要求更正、补充或予以退回。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审计部门对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工程概预算编制和招投标、合同及工程施工、资金结算、财务决算实施全过程审计监督,对不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相关规定和取费及定额标准的预算、决算有权进行审核调整,对违反审计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和纠正。
第三十七条 学校行政监察部门对基本建设工程招投标等各环节实施全过程行政监督,对监督、检查和相关部门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改正,对因工作失职造成损失浪费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基建工程处作为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职能管理部门,对学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计划、工程预算概算编制及施工过程、施工质量等进行日常管理和业务监督。
第三十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依法履行学校国有资产监管职责,负责接收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工程并协调办理固定资产登记等,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其他未纳入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大型维修改造、装饰装修等工程,财务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