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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农业大学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6-10-10  |  查看次数:[]

 

甘肃农业大学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

甘农大发〔2011〕2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公务用车管理,避免铺张浪费,防止公车私用,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和《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购置的公务用车管理,贯彻“学校所有、部门管理、使用单位负责、驾驶人责任”的车辆管理模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公务用车”指利用学校资金(拨付、自筹)购置,从事公务活动的车辆,包括奖励、馈赠、抵债等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的车辆。

第四条 学校纪委(监察室)对学校公务用车的购置、使用、处置进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使车辆受到侵害、损坏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追究其行政、经济责任;违反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 公务用车的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公务用车管理实行三级管理。即: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公务用车的一级管理部门,后勤管理处是学校公务用车的二级车籍管理部门,各使用单位是公务用车的三级使用单位。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资产归口一级管理部门,在学校的领导下,对公务用车行使产权管理。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并完善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负责办理公务用车的购置、受赠、调配、调拨、封存、报废、回收、处理等各项工作任务;

(三)负责全校公务用车固定资产账目的管理; 

(四)负责全校公务用车的清查、统计、报表及在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

第七条 后勤管理处是学校公务用车的二级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对学校公务用车行使车籍管理,其职责是:

(一)协助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学校公务用车的购置、挂牌、入户、行驶的相关手续,以及所管车辆的户籍档案的保管归档工作;

(二)负责公务用车年审、驾驶员技术考核、驾驶员执照到期向车辆管理部门申报审核等工作;

(三)协助交警部门进行公务用车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

(四)配合交通管理部门开展各种交通安全检查及宣传活动;

(五)组织贯彻落实学校公务用车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

(六)督促检查各使用单位的车辆安全、驾驶员安全教育等工作。

第八条 学校各部门、学院、单位是车辆三级使用单位,其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车辆的调度、使用和定期维护、保养及保管等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使用车辆的各种管理、保险、安全教育费用的缴纳,负担车辆的维持费用;

(三)负责本单位公务用车驾驶人员的日常管理,强化驾驶员安全意识和行为规范的教育、培训、检查、考核工作。

 

第三章 公务用车的购置

 

第九条 学校各单位购置公务用车,应严格按照《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征得主管校领导同意后,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资金来源(计财处需签字同意)、车辆类型、车辆用途,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提请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条 经学校研究同意购置的公务用车,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有关政府采购手续,并报纪委(监察室)备案。

第十一条 车辆购进后,须登记学校固定资产,计财处方可报账。

 

第四章 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使用单位都应对车辆进行严格管理,各使用单位须确定一位领导分管车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车辆调度和使用登记。

第十三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公车管理具体措施并予以公布,并报纪委(监察室)、计财处备案。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严格控制公车私用,如确因特殊需要私人用车,需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同意,严格登记,并交纳费用。私用期间发生交通或其它事故,责任由使用者自负。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相关规定和审批程序,使用车辆和报销经费。计财处要严格审核票据项目和金额。

第十六条 各使用单位要定期向本单位教职工公布车辆使用和经费收支情况。

第十七条 如学校有大型活动或重要会议时,按照学校的统一安排,各车辆使用单位应配合有关部门调用各单位车辆保证会议和活动用车。

第十八条 公务用车号牌、证件、保养维修档案资料由使用单位和车辆使用人(责任人)严加保管,不得擅自出租、出借、转让、抵债、抵押、出卖、拆卸、改装、丢弃、报废,违反以上规定后果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公务用车使用单位指定的驾驶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驾驶车辆。驾驶时严格遵守驾驶操作规程,做好车辆的保管、维护保养工作,保证车辆的安全、性能完好。

第二十条 驾驶学校公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车辆被盗窃、抢劫或抢夺时,当事人必须在24小时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或公安部门及保险公司报案,并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和使用单位共同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经检验到报废期限或交通肇事报废的车辆,以及交通肇事车辆残件和车籍、号牌、证件等,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回收处理,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处置。

第二十二条 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各种公务用车,因各种情况要变卖、转让、抵押、易物、捐助、处置等,必须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方可办理资产变更手续,并报纪委(监察室)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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