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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守则十不准
发布时间:2023-05-16  |  查看次数:[]

不准涉密人员随意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泄露秘密;

不准非涉密人员以任何理由、途径非法知悉秘密;

不准用手机或普通电话谈论国家秘密;

不准将涉密计算机接入互联网;

不准将涉密 U 盘、移动硬盘、光盘接入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

不准在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上处理涉密文件;

不准使用具有无线上网功能的计算机处理涉密文件;

不准使用未加保密装置的传真机传递涉密文件资料与信息;

不准擅自复制、摘抄、销毁和私自留存涉密文件资料;

不准将涉密文件资料、涉密计算机带出办公室或家中处理涉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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