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农业大学
采购评审专家和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招标采购评审工作管理,规范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提高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学校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定,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以独立身份参加学校采购项目论证、咨询和评审等工作的各类专业人员。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库,是指依据本办法规定,为学校招标采购活动提供论证、咨询、评审等工作的专家所组成的人才信息库。
第四条 学校评审库专家评审适用范围由招标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根据项目性质及专业性负责实施。
第五条 评审专家从事或参加下列采购活动时适用本办法:
(一)学校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活动的评审和咨询;
(二)配合学校或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质疑;
(三)进口产品采购项目的论证;
(四)为学校采购合同的履约验收活动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
第六条 评审专家库实行“统一条件、分类入库、动态管理、资源共享、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七条 招标办负责评审专家的征集、入库专家的资格审核、专家队伍的建设、专家执业行为规范及专家库信息档案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专家库组建、更新资料,包括评审专家选聘、解聘等人员变更、奖惩记录等;
(二)评审专家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资格证明材料,与学校签订的《甘肃农业大学评标(评审)专家聘用协议书》等;
(三)评审专家参加评审活动记录表。
第八条 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对评审专家的征集、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等进行监督。
第二章 评审专家的选聘与解聘
第九条 评审专家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等方式进行选聘。
第十条 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坚持原则、依法评审、保守秘密,三年内无评审相关不良记录;
(二)熟悉招标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掌握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能够胜任学校招标采购评审工作;
(三)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四)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能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五)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采购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接受学校监督管理;
(六)对达不到规定职称条件或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但在相关专业领域有突出特长并熟悉市场行情,且符合本条其他项条件的,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可适当放宽;
(七)年龄为65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的征集审核程序
(一)招标办面向校内外公开发布评审专家征集公告,申请人提交《甘肃农业大学招标采购评标(审)专家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二)根据征集评审专家报名和专业情况,招标办会同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基建工程处等部门对评审专家资格进行审核,推荐拟入库专家;
(三)领导小组对拟推荐入库专家进行审定。审定通过后,招标办与入库专家签订《甘肃农业大学评标(评审)专家聘用协议书》,纳入专家库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需要回避的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招标办申请变更相关信息,招标办负责及时更新。
第十三条 已进入省、市级财政部门评审专家库的,经本人同意、领导小组审定后,可直接聘任为学校评审专家。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需要不定期遴选和补充评审专家,评审专家聘任期限为三年,期满后符合条件的,经本人同意后可自然续聘;聘任期内因故需要解聘的由招标办办理有关解聘手续。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解除其评审专家资格: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第十条规定条件;
(二)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
(三)因工作调动或某种特殊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评审义务的;
(四)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申请的;
(五)一年内连续三次无充分理由不参加评审活动的;
(六)在评审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七)接受评审邀请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评审且未提前告知,或未完成评审工作中途离开,影响招标采购工作的;
(八)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或私下接触供应商的;
(九)向项目申报单位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明示或暗示提出的倾向性要求的;
(十)在评审过程中发表倾向性、排他性意见,影响其他评审专家导致改变评审结果的;
(十一)评审专家之间串通或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违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干预或内定评审结果的;
(十二)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
(十三)评审结果被投诉或复议,且被证实存在明显错误的;
(十四)在招标采购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十五)其他应当予以取消资格的情形。
第三章 评审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在学校招标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学校招标采购制度及所参加评审项目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应邀参加学校招标采购项目的评审权;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对响应文件进行独立评审,评审过程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三)对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权;
(四)对评审专家库的管理工作的建议权;
(五)获得相应论证、咨询、评审等活动的劳务报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在学校招标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受邀担任评审专家后,对其身份和评审项目严格保密;
(二)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三)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私下接触供应商,不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侯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四)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为学校采购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五)发现供应商在学校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时报告并加以制止;
(六)积极协助、配合处理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七)接受监督部门的监督;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评审专家的分类、抽取及使用
第十八条 入库专家按以下类别分类:
(一)货物类专家:负责仪器设备、家具用具、软件、图书(教材)等项目的评审;
(二)服务类专家:负责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物业管理、会议培训、视频制作等服务采购项目的评审;
(三)工程类专家:负责建设工程、工程设计、造价咨询、工程监理等项目的评审。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的委派或抽取,在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监督下,由招标办根据项目性质委派或按照软件随机抽取的原则确定评审专家,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和招标办对被抽取专家名单承担严格的保密责任,并对选取过程、结果进行登记备案。
第二十条 因专家库内专家数量或专业性无法满足采购项目特殊需要,需要使用专家库以外评审专家的,采购单位可推荐评审专家人选,报招标办审核入库后选取。
第二十一条 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或影响较大、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如通过随机方式确定评审专家难以满足评审要求的,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可以采取直接指定的方式确定评审专家。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
正进行的关系。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其回避。招标办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第二十三条 采购工作人员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与采购项目评审活动。
第二十四条 参加过采购项目前期咨询论证的评审专家,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评审。
第二十五条 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补抽评审专家,如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应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封存采购文件,择期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等)进行评审。
第二十六条 评审活动中,评审专家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书面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第二十七条 招标办应在评审活动开始前与评审专家签订《评审专家/采购人代表承诺书》,并将其作为采购资料组成内容一并存档。
第二十八条 属于学校三重一大项目或全部由校内专家(人员)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评审专家(人员)名单须报领导小组或学校有关会议审定。
第二十九条 招标办建立评审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有关各方对评审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核实并记录有关内容。对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调整、充实专家库。
第三十条 参加评标(评审)的专家劳务费参照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和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甘发改规范〔2016〕2号)文件标准发放。
第五章 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被选定且已接受邀请作为某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参与评审,影响采购工作的;
(二)在评标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评审专家资格的;
(四)违反职业道德和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的;
(五)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标情况及其他信息的;
(六)未按照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七)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
(八)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给招标结果带来实质恶劣影响的;
(九)评审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评标结果的;
(十)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的;
(十一)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学校采购公信力的活动的;
(十二)评审意见违反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 评审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有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不良记录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由于评审专家的违规行为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评审专家累计有不良记录的,将不得再从事学校其他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三十四条 发现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终止该专家的评审活动;事后发现未对评审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评审有效;对评审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宣布评审无效,按规定重新组织评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其它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有关规定按本办法执行。
甘肃农业大学供应商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招标采购管理工作,保证采购质量,提高采购效率,促进供应商诚实经营和公平竞争,推进采购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学校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建立良好的互惠合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甘肃农业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参加学校货物、服务和工程等各类采购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第三条 供应商诚信管理坚持规范合法、公开公正、分类设置和守信激励、失信约束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供应商诚信管理工作在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指导下进行,招标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负责供应商诚信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参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学校供应商诚信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统筹供应商资格审核、考核评价、质疑投诉受理及信用档案建立等管理工作;
(三)配合相关单位制止、纠正、查处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
(四)负责供应商诚信动态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格审核
第五条 供应商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资质;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须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五)参加学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的经营行为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学校集中采购项目在开标前供应商资格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负责统一审核,学校分散采购项目供应商资格由各项目单位负责审核,网上竞价项目供应商资格由竞价网平台负责审核。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供应商参加学校采购活动,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参与学校招标采购活动;
(二)对招标采购公告、招标采购文件、招标采购程序、
中标/成交结果等有疑问或质疑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办提出书面咨询或质疑;
(三)对其他供应商在学校招标采购活动中的欺诈行为或营私舞弊行为进行举报;
(四)对学校招标采购工作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供应商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关于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
(二)依法诚信经营,不得与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串通损害学校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串标、围标;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不得通过行贿、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不得恶意质疑或投诉;
(四)中标/成交后,按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与学校签订合同;
(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按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各项承诺,严禁擅自分包、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六)对在参加学校采购活动中的涉密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七)接受学校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履约与评价
第九条 学校实行供应商诚信管理制度,通过供应商考核评价机制记录其不良行为,并给予相应处理。考核评价工作由项目实施单位、验收单位和招标办共同完成,其中采购代理机构的履约评价工作由招标办负责。
第十条 学校对中标/成交供应商以项目进行评价,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交付、质量、服务、质保和其他等方面。
(一)交付:是否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履约完成合同规定的内容;
(二)质量:货物、工程(含维修改造)和服务质量是否达到合同约定标准,货物是否因包装、设计、施工、工艺、材料、运输或服务缺陷而产生各类问题、是否为原装正规产品等;服务是否完全满足项目需求;工程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设计规范和质量要求,是否通过国家和学校相关部门验收等;
(三)服务:法定代表人、法人授权委托人、项目经理、项目管理班子人员、技术人员、培训人员、售后人员等相关人员能够提供及时、周到、良好的服务,使用单位满意等;
(四)质保:质保期内是否严格履行合同约定;
(五)其他:使用单位、项目归口部门和监督部门认为应进行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供应商履约评价工作应在当年年底前完成(新建工程和物业等特殊项目除外),当年未完成履约的项目纳入下一年度考核;验收合格后至质保期内的履约情况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评价。供应商履约评价可与履约验收同时进行,项目实施单位、验收单位应根据项目类别填写相应的“甘肃农业大学供应商考核表”(见附件1、2、3),并将评价结果反馈给招标办。
第十二条 同一个供应商一个自然年度内中标(成交)多个项目若评价结果不一致的,以最低评价作为最终结果。
第十三条 学校各部门、师生员工在供应商履约过程中发现任何问题可随时以书面形式向项目使用单位、招标办及监督部门反映。
第十四条 供应商有下列不良行为情形之一的,学校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结果无效,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并视其情节轻重禁止其在1-3年内参加学校采购活动,给学校造成损失的须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一)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恶意质疑投诉、言行攻击采购用户等扰乱正常招标采购秩序的行为;
(二)出借本单位资质证书及相关材料给他人或借用他人
资质证书及相关材料参与采购活动;
(三)提供虚假材料或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谋取中标/成交;
(四)与采购人、评审专家、其他供应商或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学校签订合同;
(六)工程类项目中标/成交后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
(七)中标/成交后将项目转让给他人,或未经学校同意将项目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八)不按照中标/成交结果,与使用单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九)项目出现质量问题,不按投标/响应文件及合同提供售后服务;
(十)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
(十一)因供应商原因造成项目未通过验收;
(十二)工程类项目结算中不积极配合审计要求,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绝核对审计结论或拒绝在审计意见上签字;
(十三)不配合质疑或投诉处理、拒绝学校的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
(十四)存在上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失信或不良行为;
(十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招标办负责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及处理结果公布于学校官网,并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招标办负责解释。
附件:1.甘肃农业大学货物类供应商履约评价表
2.甘肃农业大学服务类供应商履约评价表
3.甘肃农业大学工程类供应商履约评价表
附件1-1
甘肃农业大学货物类供应商履约评价表(使用单位)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供应商名称 | |
项目名称 | |
项目编号 | |
质保期 | |
评价项目 | 备注 |
1.供货期履行情况 | 考评为“不合格”,应对主要问题进行描述,单独附说明材料。 |
2.货物质量情况(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是否为原装正规产品:是否存在因包装、设计、施工、工艺、材料、运输或服务缺陷而产生的各类问题等。) |
3.技术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开箱及使用说明书等资料是否齐全) |
4.技术支持能力 |
5.培训服务(培训记录是否完备等) |
6.售后服务 |
7.其他(请具体说明,可另附页) |
对供应商的总体评价 | □合格 □不合格 |
填写说明: 1.请在相应的评价项目处画√。每个评价项目只能选择一个选项,多选此表作废。 2.如某项评价为“不合格”,请在右侧“备注”栏说明情况,或另附页。 3.填写完成的表格装入信封并密封后,递交招标采购办公室。 |
|
|
|
|
附件1-2
甘肃农业大学货物类供应商考核表(国有资产管理处)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供应商名称 | |
项目名称 | |
项目编号 | |
质保期 | |
评价项目 | 备注 |
1.验收资料的完备性、真实性、及时性 | 考评为“不合格”,应对主要问题进行描述,单独附说明材料。 |
2.供货期履行情况 |
3.货物质量情况(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是否存在因包装、设计、施工、工艺、材料、运输或服务缺陷而产生的各类问题,是否为原装正规产品等) |
4.验收过程是否存在与招投标文件和合同不相符情况,是否存在延期供货、以次充好等情形 |
5.是否积极配合验收工作(熟悉设备及放置地等) |
6.其他(请具体说明,可另附页) |
对供应商的总体评价 | □ 合格 □ 不合格 |
填写说明: 1.请在相应的评价项目处画√。每个评价项目只能选择一个选项,多选此表作废。 2.如某项评价为“不合格”,请在右侧“备注”栏说明情况,或另附页。 3.填写完成的表格装入信封并密封后,递交招标采购办公室。 |
|
|
|
|
附件2-1
甘肃农业大学服务类供应商履约评价表(使用单位)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供应商名称 | |
项目名称 | |
项目编号 | |
服务期限 | |
评价项目 | 备注 |
1.服务效率 | 考评为“不合格”,应对主要问题进行描述,单独附说明材料。 |
2.服务质量 |
3.服务态度 |
4.安全保障 |
5.人员配备和投入 |
6.工作投入度和业务水平 |
7.与使用单位的配合 |
8.其他(请具体说明,可另附页) |
对供应商的总体评价 | □合格 □不合格 |
填写说明: 1.请在相应的评价项目处画√。每个评价项目只能选择一个选项,多选此表作废。 2.如某项评价为“不合格”,请在右侧“备注”栏说明情况,或另附页。 3.填写完成的表格装入信封并密封后,递交招标采购办公室。 |
|
|
|
|
附件2-2
甘肃农业大学服务类供应商履约评价表(国有资产管理处)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供应商名称 | |
项目名称 | |
项目编号 | |
服务期限 | |
评价项目 | 备注 |
1.验收资料的完备性、真实性、及时性 | 考评为“不合格”,应对主要问题进行描述,单独附说明材料。 |
2.履约情况 |
3.服务质量 |
4.验收过程是否存在与招投标文件和合同不相符情况,是否存在延期供货、以次充好等情形 |
5.其他(请具体说明,可另附页) |
对供应商的总体评价 | □合格 □不合格 |
填写说明: 1.请在相应的评价项目处画√。每个评价项目只能选择一个选项,多选此表作废。 2.如某项评价为“不合格”,请在右侧“备注”栏说明情况,或另附页。 3.填写完成的表格装入信封并密封后,递交招标采购办公室。 |
|
|
|
|
附件3-1
甘肃农业大学工程类供应商履约评价表(项目实施单位)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供应商名称 | |
项目名称 | |
项目编号 | |
评价项目 | 备注 |
1.工程性价比评价 | 考评为“不合格”,应对主要问题进行描述,单独附说明材料。 |
2.施工进度计划执行情况 |
3.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和通过上级及学校有关部门验收等) |
4.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措施 |
5.成品保护措施 |
6.施工设备配备情况 |
7.项目经理到位情况 |
8.项目经理业务水平 |
9.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 |
10.项目管理班子业务水平 |
11.劳动力配备情况 |
12.所供材料质量情况 |
13.与项目单位、设计、监理、审计等单位的配合情况 |
14.其他(请具体说明,可另附页) |
对供应商的总体评价 | □合格 □不合格 |
填写说明: 1.请在相应的评价项目处画√。每个评价项目只能选择一个选项,多选此表作废。 2.如某项评价为“不合格”,请在右侧“备注”栏说明情况,或另附页。 3.填写完成的表格装入信封并密封后,递交招标采购办公室。 |
|
|
|
|
附件3-2
甘肃农业大学工程类供应商履约评价表(国有资产管理处)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供应商名称 | |
项目名称 | |
项目编号 | |
评价项目 | 备注 |
1.验收资料的完备性、真实性、及时性 | 考评为“不合格”,应对主要问题进行描述,单独附说明材料。 |
2.工期履行情况 |
3.工程质量情况(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是否存在因设计、施工、工艺、材料、运输或服务缺陷而产生的各类问题等) |
4.验收过程是否存在与招投标文件和合同不相符情况 |
5.各类工程资料归档是否完备 |
6.其他(请具体说明,可另附页) |
对供应商的总体评价 | □ 合格 □ 不合格 |
填写说明: 1.请在相应的评价项目处画√。每个评价项目只能选择一个选项,多选此表作废。 2.如某项评价为“不合格”,请在右侧“备注”栏说明情况,或另附页。 3.填写完成的表格装入信封并密封后,递交招标采购办公室。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