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农业大学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用车管理,推动节能减排,降低行政成本,确保学校各类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范、安全、节约、高效,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1号)、《甘肃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甘办发〔2018〕83号)、《甘肃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甘车领〔2018〕2号)和《甘肃省省级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甘教办〔2019〕1号)文件精神和甘肃省省级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甘肃农业大学公务用车制度实施方案批复》(甘教车领〔2019〕4号)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对《甘肃农业大学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甘农大发〔2019〕131号进行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务用车(以下简称“公车”),是指省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学校因公务活动所配备的机动车辆,不含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校车。
第三条 公车使用范围
1.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公务出行;
2.处理紧急或突发事件等紧急公务;
3.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等涉及工作机密的公务活动;
4.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集体公务出行等活动;
5.学校重要外事活动和公务接待用车(含前期筹备工作环节);
6.承办经学校同意的重要项目及活动;
7.经学校同意参加会议培训或代表学校沟通联系相关工作;
8.参加省、市需要官方通行证的公务活动;
9.离休干部用车;
10.其他经党政主要领导和学校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的活动用车等。
第二章 管理机制与职责
第四条 公务用车管理实行两级管理机制。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公务用车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学校办公室等单位是公务用车的使用和日常管理部门。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校车根据车辆所承担工作内容,参照本《办法》制定管理办法。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公务车辆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负责办理公务用车审批、配置、受赠、调配、调拨、报废、回收、处置等手续。
(二)负责全校公务用车固定资产账目的管理。
第六条 学校办公室是公车的使用和日常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并完善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宣传贯彻落实学校公务用车管理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做好公务用车的清查、统计、报表及在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上报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公务用车保管、调度使用、维护保养及办理年检手续等日常工作。
(四)负责公务用车驾驶人员教育管理,提升其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第三章 公车购置与报废
第七条 学校公务用车配置标准严格按《甘肃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购置程序:
(一)购置车辆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施,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纳入学校预算,按照有关程序安排购置。
(二)招标采购办公室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统一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采购。
(三)公务用车产权注册登记所有人应当为本单位法人。
第九条 公车报废处置,严格按照《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2号)、《甘肃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甘教国资〔2015〕1号)、《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甘财资〔2023〕16号)和我校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章 公车日常管理与使用
第十条 公车由学校办公室统一管理和调派,公车出行须经办公室批准。除执行公务外,车辆一律停放在指定位置,未经允许公车不得由他人驾驶。
第十一条 公车出行力争采取“多事合用一车”原则,降低用车成本、提高车辆使用效率。
第十二条 根据规定,到兰州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公务,学校党政主要领导使用公务用车,学校副职领导不再另行派车。除公务用车使用范围外,其他部门用车原则上不予派车。
第十三条 公车不得擅自外借,公车不准参与社会婚丧嫁娶、旅游、探亲访友等与公务无关的活动,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依规依纪处理。
第十四条 公车驾驶员违反交通规则所受处罚,由驾驶员负全责,不得用公款报销或变相报销;发生交通事故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为保障学校大型活动及应急处置等工作需要,车辆不足部分可通过租赁社会车辆或购买服务的形式解决,学校办公室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和运行管理。
第五章 公车运行费用管理
第十六条 应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执行。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公务用车支出。
第十七条 公车维护与使用要按照台账式管理,如实记录公务用车的使用时间、地点、事由、使用人和审批人,公车驾驶人员如实填写行驶里程和油耗等。
第十八条 建立公车保养台账,要“定点保险、定时保养、定点维修、定时保洁”,不得私自在非定点单位维修保养。
第十九条 建立公车油耗台账,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对公车油耗和运行费用进行核算,将核算成本纳入驾驶员年度校内绩效工资业绩考核范围,奖优罚劣,降低运行成本。
第二十条 根据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和监管责任,驾驶员在年度内安全行驶,且无任何责任事故的给予安全行驶奖。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学校办公室对公务用车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规情况,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如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甘肃农业大学公务用车驾驶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用车驾驶员管理,推动节能减排,降低行政成本,确保学校各类公务车辆使用管理规范、安全、节约、高效,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1号)《甘肃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甘办发〔2018〕83号)《甘肃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甘车领〔2018〕2号)《甘肃省省级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甘教办〔2019〕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务用车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是指本单位因公务活动提供用车服务的驾驶员(不包括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校车的驾驶员)。
第三条 坚持遵章守法、安全行车、优质服务、节约高效的原则,以服务和保障日常公务活动为宗旨,以安全行车为第一要务,以优质服务、节约高效为目的。
第四条 学校办公室是驾驶员的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统一调度。
第二章 驾驶员日常管理
第五条 固定公务用车专职驾驶员。学校公务用车必须由专职驾驶员驾驶,驾驶员因病因事请假或补休期间,其车辆钥匙交由学校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六条 公务车辆加油卡由学校办公室管理并台账登记,加油时由各车驾驶员申请使用,用后归还并登记。
第七条 禁止驾驶员将公务车辆用于非公务活动,严禁公车私用。
第八条 驾驶员按照车辆使用频率,负责车辆的定期维修和保养,确保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发生事故。学校办公室负责统一调配公务车辆年审和相关通行证件办理。
第九条 出车途中发生故障亟需维修的,驾驶员要及时报告学校办公室备案,返回后予以报销维修费用。
第十条 驾驶员在保养和维修过程中应加强监督,杜绝弄虚作假、没修报修、没换(零部件)报换。
第三章 驾驶员业务规范
十一条 对驾驶员的业务素质要求:
(一)加强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驾驶技能。
(二)爱岗敬业,注重团结,相互配合,安全、快捷、顺利完成出车任务。
(三)遵章守纪,文明行车,按照车辆操作规范驾驶公务车辆。
(四)注重个人仪表和言行,维护学校形象和声誉。
(五)遵守作息时间,坚守工作岗位,保持通讯工具24小时畅通。
(六)驾驶员应按照学校办公室的统一调度,严格执行用车安排和时间。
(七)在车辆行驶中,驾驶员需提醒乘车人员按照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系好安全带。
第十二条 轮休、调休
(一)周末、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间,驾驶员实行轮流值班。值班期间应在校区或家属区,确保紧急任务及时出车。
(二) 为保障驾驶员精力充沛,确保行车安全,因出车过早(早上7点前)或过晚回校(22点后)的驾驶员,根据学校当天或次日用车情况,在保障学校公务活动用车需求的情况下,适当安排驾驶员出车当日或次日调休1-2小时。
第十三条 驾驶员出车如发生交通事故,须第一时间报告学校办公室。依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结果,按照责任的划分及形成的后果等情况,驾驶员应承担相应责任。承担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的,驾驶员承担保险赔付后余额的5%-10%的经济责任;承担次要责任的,驾驶员承担保险赔付后余额的1%-5%的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对驾驶员的安全管理
(一)驾驶员“五不准”:
1. 不准开带病车。驾驶员应经常对车辆进行检查和保养,车辆安全员每天坚持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杜绝病车上路。
2. 不准开超速车。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须严格执行道路限速行车。
3. 不准开疲劳车。驾驶员要注意夜间休息,确保精力充沛行车。
4. 不准开超载车。不得超过车辆核定的载客人数行车。
5. 不准酒后驾车。禁止在工作时间内或公务活动中饮酒。
(二)加强安全学习。学校办公室定期召开工作例会,驾驶员每月进行一次集中安全学习,强化安全意识。
第四章 驾驶员奖惩
第十五条 驾驶员驾驶车辆离兰按照《甘肃农业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执行,前往中川机场接送公务人员,每往返一次定额补助 20 元。
第十六条 根据奖优罚劣原则和降低运行成本的要求,结合公车调派台账,按照车辆行驶里程数发放0.3元/公里里程绩效奖。
第十七条 根据公车油耗和维修费用台账,以节能增效为导向,对公车油耗和运行费用进行核算,将核算成本纳入驾驶员年度考核范围,发放节油绩效奖。
第十八条 驾驶员公务驾驶工作满一年,在年度考核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当年度安全行车无责任事故或次要责任的,发放全额安全行驶奖1500元/年;发生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或同等责任的,取消安全行驶奖励。
第十九条 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车任务安排,未完成正常出车任务的,按旷工计并按学校人事管理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如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